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贵州财经大学会议议事工作规程》《贵州财经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各类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学校流程入库的,受学校委托代理各类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代理机构应具有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并经相关部门登记备案。
第四条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二章 代理机构的入库
第五条 为提升采购工作效率,学校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库”,代理机构通过采购程序确定入库,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委托未入库的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
第六条 代理机构入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入库程序参照政府采购流程执行。
第七条 每轮次代理服务期限为3年。服务期满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制定入库方案,经学校立项程序后实施。
第八条 入库的代理机构应当与学校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章 代理机构的管理
第九条 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等有关法规,自觉接受各方监督,保障学校利益,维护学校权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
第十条 代理机构享有的权利:
(一)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代理事宜;
(二)按照采购需求(建设需求)编制采购(招标)文件,对于不合理的需求提出意见及建议;
(三)对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纪或不公正行为,向学校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获得合同约定与代理工作内容和成效相匹配的代理服务费;
(五)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执行国家政策及有关标准,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
(二)恪守职业道德,保证招标代理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与项目有关的信息;
(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代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将代理中取得的资料、获取的信息用于与代理工作无关的事项;
(六)协助、配合监督部门开展相关检查工作;
(七)因代理机构责任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代理机构承担;
(八)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应为代理机构的正式员工,且熟练掌握招投标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其项目负责人应当固定,无特殊情况不允许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主动联系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准则和操作指南开展代理活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 代理机构的服务内容和要求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的服务内容:
(一)提供项目采购前期咨询服务工作,依法编制采购文件;
(二)依法发布采购公告和发售采购文件,组织接收供应商报名及申请资料,审查供应商报名资格;
(三)依法组织供应商踏勘现场,组织答疑会及整理答疑纪要文件,并及时发布答疑澄清公告;
(四)提供项目采购过程中的咨询服务;
(五)落实开评标场地,依法组织采购活动并出具评审结果报告、发放评审专家劳务费;
(六)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质疑(异议)和投诉,组织专家对质疑(异议)内容的复审并出具复审报告。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人与学校签订合同;
(七)依法办理采购活动需要的各项备案事宜;
(八)采购工作结束5个工作日内整理移交完整的存档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文件、采购公告、开标、评标过程的有关记录、评标专家形成的过程和名单及其签到表、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采购规定需要存档的资料。代理机构同时另行保存档案资料至少一套,保存年限为不低于15年;
(九)处理与采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的服务要求:
(一)代理机构须按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学校委托项目的采购工作,提供优质服务,精心设计和组织,保证采购计划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代理机构在接到学校委托通知后,须指派一名项目经理与学校工作人员就采购的具体事项进行对接,并负责处理采购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三)为保证采购项目顺利实施,代理机构应及时通报工作进展,具体内容应包括:
1.根据学校提供的相关资料,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接到校方通知开始计时)完成采购文件初稿的制作(紧急情况下应在4小时内完成,以上时间不含校方因不可预知原因而导致的时间延误),并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文件经学校确认后,及时确定开标时间并发布公告。
2.及时将项目进展情况向学校工作人员进行通报。
3.负责组织开标、评标工作,并做好采购过程中的相关记录。
4.评标结束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开评标相关材料及评标报告报送至学校确认,并根据学校确认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发布中(流)标公告及做好相关中标通知书发送工作。
(四)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代理业务。
第五章 代理机构的日常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选取原则:
(一)代理机构的选取,按照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具体项目代理机构的产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立项部门对代理机构随机编号并用抽球机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每个项目限抽取一次。
(二)已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因招标代理机构库协议到期暂未履行完成的,原则上仍由原代理公司负责执行。
第十七条 抽取应据实填写《招标代理机构抽签确认表》并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审批确认,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留存。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选取情况向代理机构委托采购项目。并签订项目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章 代理机构的考核与评价
第十九条 学校实施代理机构项目考核制。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及时向代理机构通报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小组可暂停其代理资格6个月,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编制的采购文件或信息公告中存在歧义、前后表述不一致等情形的,反馈后仍未改正的;
(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拒绝或其他原因导致潜在供应商无法正常购买采购文件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信息公告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六)未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七)在组织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没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评标结束后未及时发布结果公示或移交资料的;
(九)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或未完整提供采购项目档案给学校的;
(十)其他不规范行为影响采购项目正常进展的;
(十一)项目考核评价出现“差评”或“不满意”的。
第二十二条 在组织采购的过程中,因代理机构过失,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学校有权与其解除代理协议并记入黑名单;如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无故不接受学校委托的采购代理业务,不响应学校正常的采购代理相关要求;
(二)未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范围实施代理;
(三)擅自修改代理成果文件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
(四)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代理业务;
(五)未经学校书面同意,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六)不在依法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信息公告;
(七)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八)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提出回避而未主动提出回避;
(九)编制的采购文件中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
(十)与供应商或者评审专家串通,损害学校合法权益;
(十)泄露与采购活动有关的应当保密的资料和信息;
(十一)在组织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二)拒不接受学校或上级相关部门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或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十三)篡改采购文件、资料或音像资料;
(十四)代理服务期内,出现两次项目考核评价“差评”或“不满意”;
(十五)其他严重损害学校或其他采购当事人权益的行为;
(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委托协议中约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州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贵州财经大学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贵财大发〔2015〕114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