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5日 11:03


 

 

 

 

 

 

 

        

 

府发  2022〕  18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行政事业 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治州人民政府 ,  各县  (市 、   区 、特区)  人民政府 ,  省政 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

  « 贵州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 , 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一章          

 

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

 ,  更好保障行政事业单位高效履职和提供公共服务,  根据  « 行 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738 )  和  « 省人 政府于进 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 »   (黔 府 发 2022〕  3 )  等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

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是指行政单位 、  事业单位通 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

(  )  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  接受调拨或者划转 、  置换形成的资产;

()  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 )  使用单位收入配置的资产;

(五)  其他国有资产 .

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实行政府分级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  节约  、公开透明 、权责 致的原则,  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  ,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 、  财务管理 、  绩效管理相结合 .


 

 

 

 

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五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 产管机制 ,  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 ,  审查 、  批 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六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负责行政事业性国有 资产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 ,  制定本级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制度 ,   行业主管部门分类制定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 合制度 ,  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  组织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 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开展审议意见整改落实工  根据工   ,  委托或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部分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

七条  全省各级机关事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 责本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制定相应的资产管理具体制 度和办法 ,  并组织实施 。  接受同级财政部门 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部 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  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   确管理责任  按照规定职责权限审查和批准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督促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入  开展国 产绩效管理工作  制定本行业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 资产行业管理制度

九条  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控制管理


 

 

,  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办法 。  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  常管理工作   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入  开展本单位国有资 绩效管理具体工

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 明确承担国有资产管理职 的机构和人员,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人员培训机制 。

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

 

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 业发展需要,  结合资产存量 、  资产配置标准 、  绩效目标和财政 能力,  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及其实施条例有关 ,  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配置资产 。

第十二条  资产置包括调剂  购置 、建设  租用 、接受捐 等方式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  ,  确实不能调剂的,  本着厉行节约 、  反对浪费的原则,  对配置 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  选择最优方式配置 。

十三条  全省各级财政 、机关事务部门和各部门应当加大 资产调剂利用力度  原则上同 单位  (系统)  内不得出现同类资 闲置与租入并存的情况,  对超标准配置资产 、  存量资产闲置  ,  不再新增同类资产 。

十四条  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

 资产价较高  资金需求较大且难以从市场上获得公允价值 资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并履行审批程序 。


 

 

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  完善资产配置 标准体系 ,  明 确配置的数量 、  价值 、  等级 、  最 低 使 用 年 限 等   .  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由财政部门制定发布 ,  专用 配置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 ,  财政部门审核后共同发布 .

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 、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

,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 、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  市场价格    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

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配置资产时 ,  有配置标准的 要严格执行标准 ;  暂无配置标准的 ,  应当结合单位履职和事业 需要从严控制 、合理配置 .  严禁以任何理由违规新建和购置楼 堂馆所 .

十七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

 ,  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十八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 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

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 、提供公共服务 .

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各类国有 的管理 ,  规范管理流程 ,  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  ,  加强产权保护 .  建立健全资产损失追责机制 ,  确保资产安全


 

 

完整   高效利用 .  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  积极盘活存量资产 .

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 ,  应当按照 的用途使用 .  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 ,  应 当 统筹安排使用 .

二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出租出借国有资  ,  对于难以调剂利用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 ,  应当进行集体 策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严禁违规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

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 .  利用国有资 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  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 ,  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 ,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 进行 .  同 时 ,  应 当 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  ,  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  监管体系 ,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 ,  原则上移交国资监管部门 行出资人职责 .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 ,  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 投资 ,  不得从事股票 、  期货 、  基金 、  企业债券等投资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当统筹

 ,  有效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 作 .  各部门应当建立国有资产 本部门 以及所属单位之间共享共用机制 ,  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

各级机事务  财政部门应探索建立  “公物仓”,  对组建临 机构 、举办大型活动  承担专项任务等配置的资产加强整合 , 现资产的充分利用和集中共享 ,  避免闲置浪费 ,  提高财政资源


 

 

置效益 .

十四条  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等单位应当将符合条件的 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纳入国家和省共享信息服务平  ,  建立健全促进开放共享的激励约束机制 .

第五章   资产处置管理

 

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处置国有资产 ,  应当遵循  、公平 、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  资产处置事项必须经集体 和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  未经批准不得 自行处置 .

二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  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所得款项全部 缴国库 .

二十七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 当清晰 ,  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 ,  权属关系不明或 在权属纠纷的 ,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再予以处置 .

第二十八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分立  合并  改制  撤销  隶属关系改或者部分职能  业务调整等情形 ,  应当根据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  交接手续 .

十九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  高等院校对其持有 的科技成果 ,  除法律 、  法规另有规定外 ,  可 自 主决定转让 、  许可 价投资 .  涉及国家秘密 、  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 转让 ,  由主管部门会同科学技术行政管理 、保密管理等部门按


 

 

 国家和省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审批 .

三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 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  原则上不得新购资产用 于对外捐赠 .

三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  维修或无维修价值   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 作需 的资产 ,  及时予以报废 .

对发生的产损失 ,  应当按照盘亏 、  坏账 、  非正常损失 、   因 不可抗力造成毁损  灭失等情形 ,  及时按规定分类进行处置 .

十二条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 ,  省级各部门及其所属 单位转让评估价值 5000 万元及以上的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无偿 划转到企业以及事业单位转让对外投资股权使国家失去控股地  ,  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市县级有关部门需报 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形及标准由各级确定 .

十三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重大 然灾害等应急 情况下 ,  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 、特事特办的原则 ,  按照主  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 ,  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报主 管部门   财政部门备案 .

六章   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

 

三十四条  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主要包括 交通  水利和市政等公共基础设施 、政府储备物资  国有文物


 

 

化资产 、保障性住房等国有资产 .

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 ,  应 依法落实资金来源 ,  加强预算约束 ,  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  并明 确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 .

十六条  政府配置保障性住房 ,  应 当根据国土空 间 规  、建设计划  资产存量  实际需求及绩效评价结果 、政府财力 及债务状况等 ,  通过建设 、  购置  调剂  接受捐赠等方式进行 , 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 .

三十七条  政府储备物资的收储  动用和轮换 ,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 .  储备物资的品种和规模 ,  应当根据国家发展 战略   内外资源状况 、供应风险和经济风险等因素综合考  ,  动态调整 .

三十八条  国有文物文化资产管理遵循保护为主 、全面登  、合理利用   动态监控 、分类施策 、分级管理的原则 .  国有不 移动文物不得转让 、抵押 .  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 赠与   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 、个人 .

三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有效盘活基础设施等 领域存量资产 ,  挖掘闲置低效资产价值 ,  形成存量资产与新增 的良性循环 ,  合理扩大有效投资 .

七章   预算管理

 

四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购置 、建设  租用资产应当


 

 

出资产配置需求 ,  将存量资产作为新增项目决策 、运维预算安 排的依据 ,  依法依规编制相关支出预算 ,  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 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四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按规定上缴 库或纳入单位预算

政单位和公益 类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入应当依法扣除相 关税金  资产评估费等费用后 ,  按规定缴入同级国库 。  其他事业 单位资产使用 ,  纳入单位预算 ,  统 一 核算 ,  统 一 管理 。   国家 省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依法扣除相关税

   资产评估费  拍卖佣金等费用后 ,  按规定缴入同级国库 。   国 和省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四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

 ,  不得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  多 收 、  少 收 、  不 收 、  侵 占 、  私 分 、  截    占用 、挪用    坐支

四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

 ,  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 ,  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 ,  建立 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 ,  有序开展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全面  

 准确反映国有资产收入  支出  国有资产存量等情况  八章   基础管理


 

 

四十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规范设 置资产台账 ,  依照国家统 一 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  不得形成账外   要严格各类资产登记管理 ,  所有资本性支出应当形成资产 以全程登记 ,  对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

四十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

 ,  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 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  严 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 财务决算有关规定 ,  在规定时限内办理  财务决算 ,  最长不得超过 1

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 财务决算的建设项 ,  应当按照国   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

四十七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 的资产 ,  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 ,   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

四十八条

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

行盘点  对账 ,

真实反映资产的数量 、价值和使用状况   出现

产盘盈盘亏的 ,

当按照财务 、会计 、预算和资产管理有关规

及时规范处理 ,

到账账相符 、账实相符

四十九条

各部门其所属单位发生分立  合并  改制

撤销  隶属关系改以及重大资产调拨  划转 ,  或者出现因不可 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国有资产出现重大    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等情形的 ,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 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


 

 

五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 实的 ,  应当按照本级财政部门 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在资产 查中发现账实不符  账账不符的 ,  应 当查明原因并予以说明 , 收集相关证明材料 ,  随同清查结果 一 并履行审批程序 。  各部门 所属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 的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账务信  

十一条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 ,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转让  拍卖  置换  对外投资等 ,  应 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  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进行核准 或备案   国有资产出租必要时采取评估方式确定出租价格

五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售   出租

 ,  应 当 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 ,  依照有关规定应通过相应公共资 交易平台进行 ,  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 。

五十三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强资产权属管理 , 依法及办理房屋 、土地 、公务用车  知识产权等重点资产的权   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 向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 ,  及时办理 权属  资产变动应及时办理权证变更登记 ,  避免权属不清 。 立健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集中统 管理制度 ,  加快推进办公 用房等权属统 登记到本级机关事务部门名下

五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之间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 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资产权属纠纷的 ,  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规规定采取协商等方式解决 .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与非国有单    组织或个人之间发生权属纠纷的 ,  由双方协商解决 ,  协商不 成的 ,  按照司 法程序处理 .

五十五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快推进资产管理业务融 入预算管理 一体化系统建设 ,  推行资产管理网上办理 ,  实现资 与预算  财务 、政府采购  收入等管理业务的融合与衔接 .  各级 事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建立房屋 、土地 、公务用车等重 资产数据库 ,  实现信息共享 .

九章   资产报告

 

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 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

十七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  主要反映 地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负债总量 ,  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  ,  资产配置 、使用 、处置和效益全生命周期管理 ,  资产保障机 构运转   支持事业发展 、提供社会公共服务 ,  以及推进管理体制 机制改革等情况 .

五十八条  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  逐级报送相关部门 .

各部门应当汇总编制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

 ,  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  实行行业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 性国有资产的年度报告 ,  由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汇总编报 ,  按程


 

 

报送同级财政部 .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优势 , 强对下级部门 的监督 ,  确保全省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 有行业资产数据准确  真实和完整 .

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每年汇总本级和下级行 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  报送本级政府和上 一 级财政部门 .

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向社会公开 ,  自 觉接受社会  .

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告制度 ,  做好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衔接 .

十章   监督问责

 

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 ,  组织落 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的整改要求 ,  并向 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 .

 民族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 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 进行监督 .  下级政府应当组织落实上 一 级政府提 出 的监管要  ,  并向上 级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

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


 

 

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依法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

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审计部门依法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 理制度 ,  根据职责对本行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依法进行 监督

六十六条  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 防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管理风险 ,  确保管理规范 、  责任可查 。

十七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

,  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控告  接受检举  控告的有关部 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  并为检举人  控告人保密  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  控告人

十八条  有关部门在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时 ,  对涉嫌 违犯党纪  职务违   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 ,  按照中央关于执法 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等有关规定 ,  应 当 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  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

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存在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 产管理条例》     十四 列情 ,  依 照 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处理

七十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有违 反预管理规定行为的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及其实 施条例 、《财政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追究


 

 

 .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工 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 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 ,  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   .

十一章           

 

七十一条  由财政部门 以外的其他部门代表政府对行政事 性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的 ,  其管理职责及要求参照本办法关 于财政部门 的职责和要求执行 .

十二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  按照本办法关 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国家另有规定外 ,  社会组织直接支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 管理 ,  依照本办法执行 .

十三条  货币形式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 ,  按照预 算管理   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

执行企业财务 、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 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 ,  不适用本办法 .

七十四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 有资产管理 ,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

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 、使用 、处置等具体 理办法 ,  由本级财政 、机关事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另行制定 .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 作由省级财政部门承担 .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 印发之 起施行 .


 

 

 

 

 

 

 

 

 

 

 

 

 

 

 

 

 

 

 

 

 

 

 

 

 

 

 

 

 

 

 

 

 

 

 

 

 

 

 

 

 

 

 

 

 

 

抄送 :  省纪委省监委 ,  省委各部门 ,  省军 区 ,  武警贵州省总队 .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省政协办公厅 ,  省法院 ,  省检察院 . 民主党派省委 ,  省 工 商联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 1 6   印发

共印 1065 ,  其中电子公文 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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