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15日 10:54


贵州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 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证学 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省级行 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省级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价 值达到规定标准,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 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 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 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 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 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优化学校各项资产的 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

资产的产权关系,实施资产产权管理与监督;保障资产的安全和配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 一 )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二 )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三 ) 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资产产权登记、 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处置、评 估、统计、报告;资产的清查和监督检查;向省教育厅和省财政 厅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 层负责、责任到人”及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综合管理相结合的管 理体制。在校级领导中明确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设立独 立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一级管理机构,代表学校对 各类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综合管理;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本 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专门的资产管理员负责具体工 作。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 一)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政 策、法令和法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 办法。

( 二 ) 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和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监督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

( 三 )负责组织新增国有资产购买和建设的招投标及竣工验 收。

( 四) 负责建立学校国有资产账、卡。

(五)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验收、入库、产权登记、领用、 调配、处置等事宜。

( 六 ) 负责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申报、监督、检查。

(七) 负责对学校经营性资产日常监督管理,确保资产的保 值、增值;监督资产的收益、分配。

( 八) 负责学校土地房屋资料的归类、建档、统计、查询服 务、房屋拆迁谈判、土地测绘等工作。

(九) 负责统一保管学校土地证、房屋不动产登记证等。

(十)建立学校资产巡查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方式,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一)负责对全校资产管理员进行培训。

第三章 国有资产界定

第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 (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 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价值2 万元以上 (含 2

万) 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 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第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 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有所有权的软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 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无形资 产管理学校将不断完善或制订专门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 资产等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分为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 用设备、图书档案、文物和陈列品、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无 形资产。

第四章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一 )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学校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学校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 二 )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各类占用国有资产的实体进行产权登记,以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 系。

第十三条 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向上级国有资产 主管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学校应按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要求,建立校内资

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资产实施网络信息化管理,关注资产存 量和增量的变动,及时反映学校资产的状态,实现资产的动态管 理,为建立资产资源共享、共用机制提供基础,为学校内部管理 和决策提供基础数据和有效依据,为编制和审核部门预算提供必 要的信息支持。学校各部门购置的国有资产(无论资金来源于任 何渠道) 以及接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资产,均属于国有资 产,必须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建账建卡。在进行产权登记时 应由该设备使用人(责任人) 自 己或由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办理, 并签字认可;委托本部门临时工或其他部门人员前来办理的,国 有资产管理处一律不予登记。

第五章 国有资产配置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 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购置、建设、调剂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 行为。学校配置国有资产应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 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通用办公设备的购置,按照《贵州省省 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更新和调 整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 黔财 资

﹝ 2016﹞16 号 ) 文件执行, 由学校统筹,部门申报、党政办公 室审批、国资处统一采购。专用设备的购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 经学校会议研究同意,国资处统一采购。科研设备的购置参照《贵 州财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保密资产配置、管理和处

置由党政办公室机要科统一管理,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章 国有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 出租出借等方式,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 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保管和维护制 度,负责监督使用部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制 度,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学校占有、使用的资产应随时 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修;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 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及 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或部门以及个人研究取得的各项专 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应明晰产权关系,产权归属学校的,应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并按无形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为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做到物尽其用,对 积压、闲置的国有资产应及时调剂处置,优化配置使用。学校国 有资产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国有 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国有资产的调拨由国有资产管理 处组织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 成的各类文件资料,使用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

管,并将完整资料复印一份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存档。国有资产实 行账、卡、物统一管理:

( 一 ) 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国有资产的类别、品名、规格、型号设置分类明细账,对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化,进行数量和 金额的核算。

( 二 )使用单位建立分户账对卡片进行管理。

( 三 ) 资产使用人员发生人事变动,须交清所用资产,并在归口管理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后,人事处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要每年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 账卡、账物相符。使用单位的账、卡、物要经常核对,对盘盈、 盘亏的国有资产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防 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各使用部门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 立时,应当进行国有资产清查,对清查出的盘亏、待报废资产及 时进行资产处置,理顺国有资产使用权属关系,报国有资产管理 处进行调整。

第七章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 借的,应当报学校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房产、车辆等国有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 获取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 申请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应当向学校

提交下列材料:

( 一) 申请报告文件。

( 二 )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学校党委会决议或会议纪要文件。

( 三) 国有资产出租、 出借协议及移交清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出借:

( 一 ) 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资产。

( 二) 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资产。

(三 ) 产权有争议的资产。

( 四) 单位确需使用的资产。

( 五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 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 出租的价格。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的承租方确定后,由学校与 承租方签订出租合同或协议。每期出租合同或协议的期限一般为 1-3 年,最长不超过5 年。期间若需变更资产出租合同或协议,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合同或协议,应 当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或协议期满后继续出租的,应当重新办理 报批手续。

第三十条 学校用于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

不变,仍归国家所有,对其应当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不得以无偿的方式出借给个人 及非国有单位使用。

第八章 国有资产处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 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处置形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 和捐赠、有偿 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四条 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 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已达到 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盘亏、呆账和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以及其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报废、报损,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 ) 申报。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校内资产处置申报

表》,并附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

( 二 ) 审核、回收及鉴定。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使用部门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组织报废资产鉴定,各使 用部门上交拟报废资产,在资产移交前应确保待处置资产的安全 完整,审核鉴定通过后报学校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 三 )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及审批。国有资产及软件等资产(房屋、土地及车辆除外) 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且单件单价5万元(含) 以下确需报废的,报学校审批进行自主处置,处置后

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管理系统报省教育厅备案;单件单价 5 万元以上的资产确需报废处置的,由学校通过资产管理系统提交处置申请,经省教育厅批复同意后报财政厅备案。

( 四 ) 处置。先报批后处置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处置。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采取公开拍卖、招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 五 ) 财务处理。资产处置活动结束后,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和资产处置交易凭证,及时调整财务账、资产管理系统 卡片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机动车报废处理工作流程:

( 一 ) 使用部门根据《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对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报废申请,材料合格后 向主管部门报批。

( 二 ) 机动车使用部门自行组织车辆评估、检验检测,费用自理。

( 三 )根据机动车报废批复,使用部门及时到报废机动车回 收公司办理车辆注销及拆解手续,拖车、补办号牌等费用自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报废机动车应提交以下材料:

( 一) 申请文件。

( 二 )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 三) 车辆评估报告。

(四 ) 车辆检验检测报告。

( 五) 车辆无违法违章证明。

( 六) 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章 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 和捐赠

第三十八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 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转移资产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第三十九条 捐赠是指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 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以捐献、赠送的方式 用于社会公益、扶贫、赈灾的行为。

第四十条 校内无偿调拨(划转) 的国有资产包括:

( 一 ) 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 二 ) 因使用部门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 三 )校内教职工工作部门变动需申请进行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

( 四 ) 其他需调拨(划转) 的资产。

第四十一条 校内各使用部门申请无偿调拨(划转)、捐赠 国有资产根据不同情况通过资产管理系统提交以下材料:

( 一) 申请文件。

( 二 ) 因使用部门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应当提供学校的批准文件、各使用部门资产清查报告。

( 三) 接收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

( 四 ) 学校决定捐赠资产的有关文件、捐赠协议等。

( 五) 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二条 学校接受无偿调拨(划转)、捐赠的国有资产 应根据《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事业单 位会计准则》和《高等学校财务规则》确定资产价值,及时办理 相关入账手续。

第十章 国有资产收入管理

第四十三条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资产有偿转让收入、置换 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 入以及处置资产的其他收入。

第四十四条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 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部门都有管好、用好校 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责任。

( 一 )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 费的情况不反映、不提建议、不采取相应措施的;不如实进行产 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 二 ) 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条 占有、使用资产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

有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报告学校,按照有关规章制度 追究责任。

( 一 )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 二 ) 未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 三 ) 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随意处置资产或用于经营投资的。

( 四 )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 谋取私利的。

( 五 ) 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维护投资者利益、不上缴资产收益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固定资产购置、使用 及处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对于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信息 存储载体的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防止 失密、泄密事件发生。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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