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财经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9日 16:45

 贵州财经大学采购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工作,完善采购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投标条例》《贵州财经大学会议议事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各类资金进行的工程、货物、服务等采购项目。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货物、服务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包括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教学科研设备、实验器材、图书资料、办公设备及家具、计算机软件、医疗设备及药品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物业、安保、劳务、软件开发、各类咨询、信息化服务、招标代理、招商、招租等。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学校提供工程、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由政府核定的由特殊企业运营并计量收取的水、电、气等收费性项目;不适用于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项目;不适用于报刊、期刊征订;不适用于餐饮、差旅活动。

  学校采购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执行,遵循依法公开、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采购必须落实资金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学校采购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原则。采购在校党委、行政领导下进行,归口管理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级负责部门为采购工作具体涉及的立项部门、使用部门、现场管理部门等。

 

第二章  采购方式及范围

第七条  采购分为委托采购和校内采购两种形式。委托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委托招标代理公司组织实施;校内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组织实施。具体有以下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竞争性磋商;5.单一来源采购;6.询价;7.政府和学校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如:贵州省政府采购云平台、公开比选、上级指定、直接确定等)。

第八条  适用本办法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和学校相关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纳入规定采购范围及数额标准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采购。

第九条  采购方式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工程类项目

1.立项金额在5万元(含)-10万元(不含)的项目,校内询价;

2.立项金额在10万元(含)-60万元(不含)的项目,校内竞争性谈判;

3.立项金额在6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项目,委托竞争性谈判;

4.立项金额在4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委托公开招标。

(二)货物类项目

1.立项金额在5万元(含)-10万元(不含)的项目:校内询价、贵州省政府采购云平台;

2.立项金额在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项目,校内竞争性谈判、贵州省政府采购云平台;

3.立项金额在5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项目,委托竞争性谈判;

4.立项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委托公开招标。

(三)服务类项目

1.立项金额在5万元(含)-10万元(不含)的项目,校内询价、贵州省政府采购云平台;

2.立项金额在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项目,校内竞争性谈判、校内竞争性磋商、贵州省政府采购云平台;

3.立项金额在5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项目,委托竞争性谈判、委托竞争性磋商;

4.立项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委托公开招标。

(四)特殊类项目

1.符合邀请招标、单一来源采购情形的工程、货物、服务,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行;

2.不涉及学校资金支出的项目,采用公开比选方式采购;

3.政府及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等明确了项目供应商的,采用上级指定方式采购;

4.有专业性、特殊性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学校党委同意后采用直接确定方式采购,工程类60万元以上(含)、货物和服务类50万元以上(含)需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采购,须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遵循“谁使用、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是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充分尊重使用部门的合理要求,使用部门对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及成交价具有决定权,对其合理性、公正性负责;

2.列入《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原则上应通过贵州省政府采购云平台采购。

第十条  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采购(60万元以下(不含)的工程类项目、50万元以下(不含)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 ),使用部门或现场管理部门报分管校领导及主要校领导同意后实施。项目实施完成,经使用部门或现场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报分管校领导及主要校领导同意后,直接支付。事后使用部门或现场管理部门应按《贵州财经大学会议议事工作规程》规定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属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校党委保密办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采购各部门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有采购需求及参与采购的部门,应提前规划、尽早立项、及时启动、积极配合采购工作。

第十三条  立项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牵头处理项目立项,提供立项依据、项目预算、采购需求、技术参数、资格条件、服务要求等完整的立项资料。

(二)确定项目负责人和联系人;

(三)参加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核工作;

(四)参加招标文件的论证、修改、确认工作;

(五)采购项目的现场踏勘、技术参数等释疑工作;

(六)作为校方代表参与评标工作;

(七)牵头对接成交供应商完成合同拟定工作,提交法律审查流程审核,并跟踪、监督成交供应商的合同实施行为;

(八)400万元以上(含)的工程类项目、200万元以上(含)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须进行招标文件校内论证;

(九)立项资料整理归档;

(十)如项目涉及使用部门或现场管理部门的,立项部门须牵头召集使用部门或现场管理部门完成项目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职责。

(一)作为学校采购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履行采购工作,对采购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负责组织采购基本程序,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二)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修订、执行学校采购相关规章制度、实施办法和具体工作流程;

(三)管理招标代理公司、造价咨询公司,监督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四)受理采购项目,审核立项资料,资料提供不全的,不予受理;

(五)负责委托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并提交审计处审核;

(六)完成财政资金使用计划备案工作,提供《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

(七)组织确定具体委托项目的招标代理公司;

(八)组织招标文件论证、修改、确认工作,组织项目开标、评标工作;

(九)组建校内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推荐委托采购项目校方评标代表;

(十)作为校方代表参与评标工作;

(十一)受理采购工作中的质疑,并组织答疑澄清;

(十二)履行成交供应商确认程序,发放成交通知书;

(十三)参加合同审核工作;

(十四)采购资料整理归档;

(十五)办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与退还手续;

(十六)建立和维护学校采购项目专家库。

第十五条  审计处工作职责。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贵州财经大学会议议事工作规程》对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二)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供最终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用于采购。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工作职责。

按照《贵州财经大学会议议事工作规程》落实经费预算项目名称及资金来源。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各类采购项目应按《贵州财经大学会议议事工作规程》完成项目立项手续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立项部门根据采购项目类型,提供相应材料:

(一)立项报告及附件、OA办公系统项目立项审批流程单及附件、会议纪要及上会材料;

(二)《贵州财经大学采购项目立项推进表》,立项推进专题会会议纪要及上会材料;

(三)《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

(四)工程类项目提供完整的设计成果文件;

(五)货物、服务类项目须提供详细的采购清单、具体的服务要求,有明确的功能需求、规范的技术参数、合理的服务和培训要求以及售后服务等材料;

(六)提供明确的工期、准确的施工与送货地点、验收要求等;

(七)所提供纸质资料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部门公章,并提供纸质版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版资料;

第十九条  委托采购项目具体流程。

委托采购项目指:60万元以上(含)的工程类项目、50万元以上(含)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接受并审核立项部门提供的采购项目资料;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造价咨询公司根据立项部门提供的材料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移交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及其有关资料至审计处审核,审计处提供最终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用于采购;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招标代理公司的抽取、确认工作。由审计处现场监督,立项部门在学校招标代理公司库中抽取,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签字确认。国有资产管理处与其签订代理招标协议;

(五)招标代理公司按立项部门提供的材料及审计处提供的最终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工作,立项部门组织招标文件校内论证,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立项部门参加招标代理公司的招标文件论证会;

1.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经立项部门修改、确认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报立项部门分管校领导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用于招标;

2.其他委托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经立项部门修改、确认后用于招标;

(六)招标代理公司在相关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并接受报名;

(七)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需要组织立项部门、审计处对招标文件答疑、澄清、修改;

(八)立项部门报送经其分管校领导同意的校方评标代表名单至国有资产管理处,并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审批确认;

(九)招标代理公司组织开标、评标工作,审计处负责开标、评标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十)在采购过程中收到质疑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立项部门、审计处、招标代理公司对质疑查证处理;

(十一)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拟中标人情况报告》至学校党委会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二)招标代理公司依据学校意见在相关平台发布成交公示;

(十三)在成交公示期间收到质疑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立项部门、审计处、招标代理公司对质疑进行查证处理;

(十四)招标代理公司发放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合同。具体参照《贵州财经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  校内采购项目具体流程。

校内采购项目指:60万元以下(不含)的工程类项目、50万元以下(不含)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接受并审核立项部门提供的采购项目资料;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造价咨询公司根据立项部门提供的材料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移交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及其有关资料至审计处审核,审计处提供最终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用于采购;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立项部门提供的材料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招标文件由立项部门修改、确认用于采购;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学校官网发布采购公告并接受报名;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需要组织立项部门、审计处对招标文件答疑、澄清、修改;

(七)国有资产管理处组建评标小组,人数为3人及3人以上单数;

(八)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开标、评标,评标小组独立完成开标、评标工作,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审计处负责开标评标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九)在采购过程中收到质疑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立项部门、审计处对质疑进行查证处理;

(十) 成交结果确定原则

1.5万元(含)-10万元(不含)的项目,成交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确定后发放成交通知书;

2.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拟中标人情况报告》至校长办公会确定中标候选人;

3.50万元(含)-60万元(不含)的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拟中标人情况报告》至学校党委会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一)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学校官网发布成交公示;

(十二)在成交公示期间收到质疑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立项部门、审计处对质疑查证处理;

(十三)公示期结束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发放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合同。具体参照《贵州财经大学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学校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  校内采购项目,收取文件制作成本费300元,投标保证金2000元,由投标人交至贵州财经大学财务账户;文件制作成本费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于招标结束后退还。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货物或服务的数量,在不改变合同其它条款的前提下,经立项部门依据学校流程审批后,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特殊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投标条例》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采购与招投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六条  在学校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七条  所有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采购风险。在编制项目采购预算、确定采购需求、回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并对项目需求引起的询问和质疑出具答复意见、提供相应支撑材料,对答复意见及支撑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贵州财经学院招标工作流程暂行办法》《贵州财经学院招标工作流程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采购文件同时废止。

 

 

 

 

 

 

 

 

 

贵州财经大学委托采购项目时间计划表

序号

完成时限

(工作日)

  

1

接受审核采购项目资料

1

国有资产管理处、立项部门办理

2

委托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20

国有资产管理处、造价咨询公司、立项部门办理

3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核

15

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立项部门、造价咨询公司办理

4

财政资金使用计划备案

3

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

5

招标代理公司的抽取、确认

1

国有资产管理处、立项部门、审计处办理

6

采购需求公示

5

招标代理公司办理

7

招标文件编制、论证、确认

20

国有资产管理处、立项部门、招标代理公司办理

8

招标文件校内论证

5

立项部门办理

9

招标项目备案、确认招标公告

3

招标代理公司起草招标公告,学校确认招标公告,招标代理公司办理

10

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

30(日历天)

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代理公司办理

11

招标文件答疑、澄清、修改

3

国有资产管理处、立项部门办理

12

投标、开标、评标会

1

国有资产管理处、立项部门、审计处、评标专家、招标代理公司办理

13

采购过程中收到质疑的

3

国有资产管理处、立项部门、审计处、招标代理公司办理

14

定标

3或5

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拟中标人情况报告》至学校党委会确认中标人

15

发出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

5

国有资产管理处、代理机构办理

16

中标结果公示后质疑期

7

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立项部门、审计处、招标代理公司办理

17

签订采购合同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国有资产管理处、立项部门、法律顾问处、中标供应商办理

注:此表时间安排计划为整个项目的资料完整进入招标程序后的正常招标时间。需采购进口设备的等有特殊情况的需要单独论证、公示并申请财政批复的时间另算

贵州财经大学校内采购项目时间计划表

序号

完成时限

(工作日)

 

1

接受审核采购项目资料

1

国有资产管理处、立项部门办理

2

委托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20

国有资产管理处、造价咨询公司、立项部门办理

3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核

15

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立项部门、造价咨询公司办理

4

招标文件编制、论证、确认

20

国有资产管理处、立项部门办理

5

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

5

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

6

招标文件答疑、澄清、修改

3

国有资产管理处、立项部门办理

7

组建评标小组

3

国有资产管理处、立项部门办理

8

投标、开标、评标会

1

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评标小组办理

9

采购过程中收到质疑的

3

国有资产管理处、立项部门、审计处、招标代理公司办理

10

定标

5

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成交结果确定原则确定中标

11

发出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

3

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

12

中标结果公示后质疑期

7

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立项部门、审计处办理

13

签订采购合同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国有资产管理处、立项部门、法律顾问处、中标供应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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