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财经大学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校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投标条例》、《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16号)、《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黔财采[2006]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办法
1、每两年度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重新比选(如工作需要,可每年比选一次)。根据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收费合理性、注册资金、从事采购代理业务工作年限、营业场所面积、办公设施、从业人员情况、管理制度、服务承诺、用户满意度、招标代理业绩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价,择优选取入围招标代理机构10家,承担本年度的招标采购任务,原则上入围招标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资质。
2、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在校园网及其他公开媒体上发布比选信息,资质要求:政府采购招标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分网站进行网上登记、工程招标代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3、比选委员会的构成:分管招标工作校领导、国资处、办公室、基建处、审计处、后勤处、计财处、工会、教务处、学生处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比选委员会名单经分管招标工作校领导批准后,报纪检监察室监督审查相关程序并备案。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1、需要委托招标的项目立项后,由国资处组织审计处、项目申报部门,从学校入围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中采用轮流随机方式抽取该项目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并报分管招标工作校领导批准。
2、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招标,以求实认真的态度,竭诚为学校服务,维护学校的利益,充分满足学校的需求。
3、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开媒体发布招标信息,充分引进竞争机制,保障学校选择最佳投标人。
4、在代理招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任何不正当手段操纵招标投标。
5、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配合学校及时妥善处理好投标人的所有咨询、质疑和投诉等事宜
三、招标代理机构的职责
1、按照学校的委托事项和要求及时组织招标评标工作,指定为学校服务的项目组成名单报学校备案(项目组成人员须具有相关专业资质),招标代理机构指定专人与学校联系和处理招标过程中的有关具体事项。
2、根据学校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要求,并符合国家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法律政策规定,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和论证,并负责印制、发售、解释招标文件,解释的内容不得涉及应当保守的秘密。如出现并影响到招标及评标的严重失误达一次或一般失误达三次的,国资处在报校党委批准后,有权终止其年度招标代理权,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从招标工作开始到中标通知书发出止,按照国家和贵州省的相关法律和程序处理并落实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必要时还须经过学校同意)。不得泄露与招标工作有关的秘密,如有泄露,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由于招标代理机构责任导致招标失败,给学校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其承担。
5、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报送完整的招标评标资料。
四、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